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11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1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