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0181执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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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