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02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895545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案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粟小妹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