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752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孟友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