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8375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威,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孟培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淑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