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5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孟友培。
被申请人:湖南中隆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青草冲村新田湾组。
法定代表人:凌后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隆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湘0111民初55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6217002920102109049_156_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0元)、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230××××4696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0.11元)和申请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雨花支行营业部608057352104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13326.20元)。现因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6217002920102109049_156_1账户上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0元)、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230××××4696账户上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0.1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雨花支行营业部608057352104账户上银行存款350000元(实际冻结:13326.2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