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774号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1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201房。
法定代表人:孟友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鹤,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149元,由原告湖南省大宇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正阳
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