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民初220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1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130M,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渭州路渭景家园4楼。
法定代表人:权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华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陇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2018年8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