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22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原告****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豫15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120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5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滕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