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75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75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8,34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天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28,346.67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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