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229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街道金利华酒店二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