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919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80元,减半收取计180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