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919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854G),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湘0181民初91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湘0181执保38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11_1的账户上的存款1000万元,并查封了案外人***为申请人*裕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浏阳市亚大国际新城格林郡F座权证号码为709015328的房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起诉,并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裕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11_1的账户上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名下位于浏阳市亚大国际新城格林郡F座权证号码为709015328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