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1民初333号
原告:彭浩,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浩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46元,减半收取73473元,由原告彭浩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