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土家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男,土家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派出所四季花城。
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南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