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2民初1494号 原告: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8号门店4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街道**嘴社区鱼会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护城社区芙蓉东路南侧(芙蓉东路与南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天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水电公司)、被告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建筑***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被告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立即支付钢材货款977026元;2.判令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向胜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0日为360599元);3.判令**公司对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应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开源建筑***司承建了**公司开发的常德金湖名苑项目,因施工建设的需要,开源建筑***司于2020年4月9日与胜天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开源建筑******天公司采购钢材,合同对钢材规格、单价,钢材交付、验收、计量方式、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胜天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开源建筑***司的要求供送了钢材,但因**公司未按时向开源建筑***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开源建筑***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胜天公司支付钢材货款,后胜天公司与开源建筑***司、**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确认:截止协议签署当日,开源建筑***司欠付胜天公司钢材货款177.7026万元;另外协议约定开源建筑***司未按时付款时,自违约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应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向胜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自愿对开源建筑***司应付胜天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因协议书履行发生纠纷,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协议书》签订后,开源建筑***司仅支付了货款80万元,其余款项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胜天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与违约金,但开源建筑***司仍然未支付。截止2022年4月10日,开源建筑***司拖欠钢材货款977026元及违约金360599元。开源建筑***司系开源水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开源水电公司应该对开源建筑***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公司对开源建筑***司的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源水电公司及开源建筑***司共同辩称,仅仅是形式上的承建人,实际是由开发公司自己组织施工,包括对本案所涉钢材采购也是开发公司与胜天公司协商所签订的合同,开源建筑***司仅仅是依据开发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对业务的整个发生基本不知晓;对胜天公司主张的货款的本金无异议,对其要求按照月利率1.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异议,虽然合同有约定,但约定过高,违约金本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货款未给付系因市场及疫情造成,按照相关机关文件的规定,在疫情期间造成的违约行为可以不予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现有证据本案货款的给付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胜天公司与**公司在2021年6月3日签订了协议,约定货款的给付由**公司分期给付,双方之间就给付时间及金额达成共识,视为该笔货款开源建筑***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公司辩称,**公司与胜天公司在2021年6月3日签订《协议书》,就案涉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重新结算及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与原买卖合同有所变更,因此逾期支付的时间应从新的协议的约定时间开始计算;**公司对胜天公司诉称的本金无异议,但是对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及利息计算时间有异议,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依据**公司与胜天公司签订的协议,**公司仅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胜天公司提交的《钢材采购合同书》、三方《协议书》,开源建筑***司、开源水电公司及**公司均提交的二方《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即胜天公司提交的《计息明细》,系胜天公司单方制作,无相对人签字确认,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计算方式亦与案涉协议约定不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公司系“金湖名苑”项目的开发公司,开源建筑***司系承建公司。2020年4月9日,胜天公司与开源建筑***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书》,约定开源建筑***司因承建“金湖名苑”项目向胜天公司采购钢材,合同对钢材单价、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2021年6月3日,胜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开源建筑***司、丙方**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开源建筑***司欠付的钢材货款为177.7026万元,原《钢材购销合同书》中的逾期付款条款不再执行,改为“乙方自违约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一分二厘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货款3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货款5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甲方第三笔货款7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的第四笔货款27.7026万元;丙方自愿对乙方应付甲方的货款177.70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将其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后,乙方未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时,丙方对于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部分款项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胜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在施工方开源水电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王铁确认的情况下就其购买乙方的钢材尾款约177.7026万元,在王铁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代为承担上述钢材款支付责任;乙方同意在甲方确认上述钢材货款采取分期方式予以支付:1.本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一笔货款30万元……(与前述三方协议约定的时间一致);四、乙方同意此款由甲方支付给开源水电公司后再由开源水电公司转付,甲方不对此款分期支付给开源水电公司账户之后所产生截留、延迟支付等承担责任;七、本协议书系甲乙双方就甲方钢材货款支付最终协议。 另查明,开源建筑***司系开源水电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三方《协议书》及二方《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经查,案涉三方《协议书》明确载明**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案涉二方《协议书》第一条虽载明**公司系在项目负责人王铁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代为承担钢材货款支付责任,但在第二条中明确载明**公司按照与前述三方协议中一致的时间点付款,并未区分与开源建筑***司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本质上来说未改变三方《协议书》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故本院确认**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开源建筑***司追偿。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辩称其应该承担的货款给付责任由**公司替代承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开源建筑***司逾期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及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有争议。对于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均辩称因受疫情影响不应支付违约金,但均未向本院提交受疫情影响造成相关后果的证据,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案涉付款期间内本地疫情已趋于平稳,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故本院对开源水电公司、开源建筑***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开源建筑***司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标准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钢材采购合同》虽已对付款时间作出规定,但后续签订的三方《协议书》系对各方权利义务的重新确认,《协议书》对开源建筑***司的付款节点已明确载明,应按照上述节点计算违约金;各方均确认对于其中的80万元货款已如期支付,仅需对后续的70万元及27.7026万元货款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付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为25200元(700000元×1.2%×3月),2022年4月30日后,逾期支付的货款本金为977026元,应以此为基数继续支付违约金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开源建筑***司作为开源水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源水电公司承担,胜天公司要求开源建筑***司与开源水电公司共同清偿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胜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77026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0元,并自2022年5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继续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20元,由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房屋建筑工程分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15元,由湖南胜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