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1221民初1488号
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110kV南丹车河工园区输变电工程过渡阶段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项目工程施工,被告即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017年9月2日,所有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进行了移交,2018年9月3日工程质保期届满,被告应当在届满后28日内即2018年9月30日前无息返还质保金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逾期支付返还质保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即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54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5日,以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为发包方,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双方签订《110kV南丹车河工园区输变电工程过渡阶段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SLH-2017-XL-GCO2),约定:发包人投资建设110KV南丹车河工业园区输变电工程过渡阶段,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施工承包的事宜达成一致,于2017年5月15日在广西南丹县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叁仟肆佰元整(¥1093400.00)(含税)。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除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外总价不变,双方据此履行。工程内容:一、110kV城南变电站工程:(1)安装110kV断路器1组、110KV电流互感器1组、110kV隔离开关3组、110KV避雷器1组、110KV电压互感器安装1台;(2)安装35KV断路器1组、35kV隔离开关3组、35kv电压互感器1台、35kV避雷器2组、35kV电力电缆敷设约150米;(3)安装110kV线路保护测控装置1套、35kKV线路保护测控1套、五防系统2个间隔、35kv高压计量箱1台等;二、110kV龙泉变电站工程:(1)35kV断路器1组、35kV隔离开关1组、35kV电流互感器3组、35kV避雷器6组、35kV电力电缆穿管敷设约180米等;(2)安装35kv高压计量箱1台、五防系统1个间隔、配套的电能表、端子箱、控制及计算机电缆等;三、110kV中心变电站工程:(1)新建110kV出线间隔一个;合同工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书中写明的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为最后一批甲供设备到货之后15天;工程款支付:按照里程碑节点进行总价支付,由发包人按照里程碑节点向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其中,合同14.5.3条约定:按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工程结算中扣留。保修期满一年后扣除工程质量返修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的话),发包人二十八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给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2017年9月2日,所涉工程项目均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支付(除扣留质保金外)。2018年10月19日,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申请工程质保金请款,并分别于同年12月26日、2019年10月12日发出催款函,但被告至今拒绝退还质保金,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人民币546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3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耀立 人民陪审员  罗松海 人民陪审员  莫家庆
法官 助理  叶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