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6088号之一
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茂林社区涧塘组1-101号。
法定代表人:文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武,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白马镇徐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社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竹,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戴文兵,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第三人:戴放明,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兵,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戴放明弟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周建新,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第三人:曾勇,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戴文兵、戴放明、周建新、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2022年7月4日,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戴文兵、戴放明、周建新、曾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戴文兵、戴放明、周建新、曾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益阳市鸿大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黎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