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101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徐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03598Y。
法定代表人:黄社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耀,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年7月15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1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庭审,原告**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龚秋梅
审 判 员 金友玲
人民陪审员 廖红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彭 萍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