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徐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和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仪征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乡村电力改造项目工地工作的工资,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湖南省涟源县和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湖北省罗田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过上诉人投诉被上诉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