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82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现常住仪征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580035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81民初3950号民事裁定: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