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马踏镇建筑队宿舍1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5X。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