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81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5月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4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作出(2021)湘0381执8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名下的位于××路××号××大厦××栋××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故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述,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仍已付2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380万元,仍有38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南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唐文乐
书记员  肖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