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51号 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750元,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3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履行了货款150750元,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2236元。申请执行人合阳县泰鑫五金交化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