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131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26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承揽报酬40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共8367.45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3元、诉讼费402.5元后,剩余7461.9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的事实,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