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民初111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能,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棉花塘市民服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