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78号鑫天大厦1301房。
法定代表人:黄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军,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西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湘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德辉
审判员*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