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6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