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22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
原告:***,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旺,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观潭社区御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生活艺术城。
法定代表人:刘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莲,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 凤
人民陪审员 艾海燕
人民陪审员 钟以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曼
书 记 员 满 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