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7#栋A3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依法作出醴劳人仲案字(2023)第21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依法作出醴劳人仲案字(2023)第21号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彭 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