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5562号 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新合苑一街5号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7#栋A3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路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翔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湘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湘平公司向翔路公司支付工程款472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389.7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湘平公司欠款(工程款439064.05元、质保金33634.95元)金额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湘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翔路公司与湘平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PLQ-FSZD-GCFB-20180920-018),以翔路公司作为施工方,对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的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验收、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翔路公司按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对涉案工程完成量及结算总额672699元进行确认,但湘平公司仅在2020年1月17日向翔路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现已过质量保修期,湘平公司尚欠472699元工程款未付。随后,翔路公司向湘平公司发送《律师函》就上述工程款向湘平公司催讨,均无果。翔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翔路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但湘平公司却未按约向翔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湘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翔路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湘平公司辩称,第一,翔路公司所诉的欠款金额472699元,根据合同第七条6点约定,因翔路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未**也不是项目正式**的项目经理签字,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翔路公司所提交的发票日期在工程款结算申请表之前,按照惯例办理结算后方可确认金额再开票,因翔路公司未提交最终结算表,湘平公司有理由怀疑翔路公司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的真实性,同时发票是翔路公司自行开具的,此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已经确认的最终真实工程数据。如翔路公司能提交每期现场施工确认表及其他工程量确认证据,经湘平公司核对后方可确认。 第二,翔路公司所申请的逾期付款利息54389.73元,如能确定工程款结算金额,工程款起算时间无异议,质保金起算时间湘平公司不予认可。理由:根据合同第八条第7点,该项目2020年6月23日完工,按照湘平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2年,质保金应在2022年6月23日之后退还,但因受疫情影响当地财政紧张,项目至今未退回保证金,在湘平公司未收到业主退还质保金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翔路公司主张质保金欠款33634.95元及2022年1月1日起算利息条件未达到,湘平公司不予认可。翔路公司提交的申请表中工程结算款中第三项面板补勘内容金额50000元,不是合同工程量所约定的内容,故湘平公司对此表的真实性存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5日,湘平公司(甲方)与翔路公司(乙方)签订《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PLQ-FSZD-GCFB-20180920-018),约定:湘平公司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福山村的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的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分包给翔路公司。第二条工程价款,1.乙方为完成其上述工作内容,其承包总价暂定为:以实际发生为准。第四条工程质量,5.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缺陷保修2年(与业主要求一致),保修时间自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第八条计量与支付,1.本合同工程量的计量以实际施工为依据,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工程量。2.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应采取的施工措施而增加的工程数量不予计量。3.完成设计变更修改项目在业主未与甲方协商确定单价前,只按本条第1款暂计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并支付。4.甲方在收到业主的月进度款金额后30日内,按审核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乙方完成工程量,在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业主同比支付80%工程进度款(扣除应扣款项)给乙方。5.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扣除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造价总额的5%质保金,在业主支付当月进度款项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除质保金外尾款。6.本合同的中期支付需经甲方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办公室等部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支付。每期中期支付并不等于工程结算,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最终结算单在经过甲方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办公室等部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才生效。在最终结算单正式生效前,甲方始终持有对中期进度款支付进行调整的权力。7.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业主退还甲方保证金后30天内再无息支付给乙方。如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甲方可用质保金扣抵乙方施工部分发生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第十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3.指定***为现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第十三条违约责任,7.乙方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合同尾部乙方代表签字为***。合同附件一《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载明:气泡混合轻质土(含面板的预制安装)综合单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为77元/m3,数量及合价按实结算。 翔路公司庭审时**,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开工,2019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翔路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主张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额为672699元,该表载明:项目名称: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申请日期:2019年12月31日;结算项目内容有三项,其中第一项完成工程量6001m3、单价77元、金额462077元,第二项完成工程量2086m3、单价77元、金额160622元,第三项面板补勘完成工程量1、单价50000元、金额50000元;结算总完成金额672699元,中间进度已支付金额0元,本期拟申请支付金额639064.05元,至本期已支付比例95%;班组负责人处有***的签名;项目部审核意见处主管施工员、现场技术总工、生产经理、负责人处均有签名。翔路公司庭审时**,该表双方签字后原件交给湘平公司拿回去**,但此后湘平公司一直未将**后的原件交于其。湘平公司庭审时确认上述表格中最后一项项目负责人的签名人员是其项目副经理***。但其同时提交《关于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工程项目人员变更的请示》《关于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工程人事**的通知》辩称其在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总工为***,翔路公司所提交的上述支付申请表中签字人员并非其**人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盖项目部公章,故不予认可翔路公司所申请的金额。上述人事**通知载明:2018年7月9日,湘平公司发出该通知,为了顺利开展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工程的生产工作,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同志为项目经理;*****同志为项目副经理。 湘平公司庭后提交《关于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日期情况说明》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拟证实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交工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该证书载明:交工验收时间:2020年6月23日,工程名称: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该证书由施工单位湘平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签字**。 翔路公司提交发票主张其已履行完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39064.05元,其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主***公司仅于2020年1月17日向其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其还提交《律师催告函》、EMS物流回单及投递记录主张其于2022年12月1日向湘平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工程款472699元。湘平公司庭审时确认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已支付工程款为200000元,其辩称双方约定待业主退还质保金后再向翔路公司退还,目前业主尚未向其退还保证金,其有向业主发函追讨。 另查明,翔路公司已取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翔路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湘平公司名下价值527088.7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粤0112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湘平公司名下价值527088.73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以上事实有《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催告函、EMS物流回单及投递记录、《关于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工程项目人员变更的请示》《关于福山第二公墓与广河高速连接线工程福山立交匝道工程人事**的通知》《关于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日期情况说明》《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3)粤0112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质保金支付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翔路公司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故其与湘平公司签订的《气泡混合轻质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欠付工程款。首先,翔路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湘平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翔路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涉案工程结算造价,翔路公司主张按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签字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载明的结算金额672699元作为涉案工程结算造价,湘平公司则辩称该表未经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上述申请表经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翔路公司代表***签名,并经湘平公司项目副经理***最后签名,故上述表格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二,湘平公司虽辩称上述申请表的关键签字人员不是其**人员,但其提交的人事**通知明确载明***是经其**的项目副经理,故***作为项目副经理在上述申请表中项目负责人一栏签字,具有初步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造价的效力;其三,湘平公司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后,既未按合同约定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以充分履行其结算义务,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结算金额提出任何意见,且在收到发票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翔路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应视为其认可上述申请表载明的结算金额;综上,本院采信《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认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造价为672699元。 其次,关于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扣除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造价总额的5%质保金,在业主支付当月进度款项后30天内,湘平公司一次性支付除质保金外尾款,湘平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应视为除质保金外尾款的给付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湘平公司应向翔路公司支付95%比例的工程款。 关于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退还湘平公司保证金后30天内再无息支付给翔路公司,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根据湘平公司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涉案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应为2020年6月23日,故质保期于2022年6月23日届满,翔路公司主张一并支付质保金,湘平公司则辩称业主尚未向其退还保证金故上述质保金的给付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其一,上述约定仅表述为“业主退还湘平公司保证金后。”但对于业主方具体名称、业主方与湘平公司约定的质保期期限、质保金返还比例等均未进行约定,湘平公司也并未举证向翔路公司披露了上述信息,故应视为双方约定并不明确;其二,业主方是否退还保证金并非翔路公司可控制,上述约定实质是将湘平公司的风险转嫁给翔路公司,剥夺了翔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义务后要求其支付质保金的权利,而湘平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在翔路公司履行义务后向其支付相应的款项;其三,湘平公司也并未举证证实业主方未履行返还质保金义务;且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23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两年缺陷责任期也早已届满,湘平公司主张其已经向业主方要求退还质保金,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不存在消极阻碍本案质保金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综上,翔路公司要求湘平公司一并支付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672699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00000元,湘平公司应向翔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472699元(672699元-200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首先,湘平公司逾期向翔路公司支付工程款应向翔路公司赔偿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31日结算,双方合同约定,在业主支付当月进度款项后30天内,湘平公司一次性支付除质保金外尾款,翔路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湘平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湘平公司应自2020年1月1日起向翔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39064.05元的利息;两年质保期已于2022年6月23日届满,故本院认定从到期后30天后开始起算利息。双方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翔路公司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1)以43906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3634.95元(672699元×5%)为基数,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472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43906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33634.9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1元、保全费3155.44元,均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广州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