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5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1号二十层20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同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294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同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3年7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