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涪陵区融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95号 申请人:涪陵区融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1B1JN08。 经营者:**政,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33828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涪陵区融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渝0102执保26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9160.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涪陵区融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涪陵区融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9160.01元的冻结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