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润泽建材经营部等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706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05月1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9月21日出生,新疆鄯善县鄯善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渝0116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76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核查,仅扣划到被执行人账户10020.10 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2月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截至202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案款10745.9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70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翁 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