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润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坪头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润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3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93586.75元及利息、受理费8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35.8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