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监利新沟国际博览城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执异51号 案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2楼。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监利新沟国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监利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新沟国际博览城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认为本院扣划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的行为不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8月14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和**、申请执行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称,2021年5月,异议人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领事巷—鼓楼巷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5306273.89元。项目于2022年6月完成施工任务,已按合同约定将进度款12185401.27元支付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续异议人为保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支付进度,在工程未结算审核前,将3963900元拨入被扣划账户中,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观音岩支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待项目结算审核后按异议人要求将实际工程尾款结算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截止今日该项目尚未作结算审核,异议人已拨入上述账户中的金额可能已超出实际结算的工程尾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针对贵院将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1060_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扣划至贵院执行款专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异议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不是适格异议主体;2、异议人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仅证明双方合意,双方工程结算支付进度是双方之间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与荆州中院合法执行行为没有关联性;3、荆州中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是正当执法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性,且未损害异议人利益,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扣划的款项是异议人预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具有监管的性质,被执行人取得款项也是有合法依据的,我们是施工合同关系;2、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依据财评的结果,如果有多付的,被执行人同意将多收的工程款退还给异议人。法院依法执行,我们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新沟国际博览城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鄂10执948号之六十四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于2023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1060_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对执行标的物即本院扣划的380万元存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程序在审查标准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和权利外观判断标的物的权属。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银行存款,应按照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5005××××1060_1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据此作出扣划行为并无不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对该账户内存款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七星岗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小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