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宏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302执61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遂宁宏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遂宁宏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川13民终3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遂宁宏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8428.1元及违约金。因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遂宁宏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均系农民工工资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3.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湘XX江铃牌、湘XX江铃牌、湘XX虹宇牌、湘XX. ***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南充康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冻结债权的执行裁定书,现未进行结算,故暂无法强制执行。 三、通过委托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38428.1元(未含利息及其他费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