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村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82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5日出生,汉 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金星社区花屋院组008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 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湘01民终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5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182执3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