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36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写字楼16至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46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