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陈虎、李建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虎,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辉,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被上诉人李建华之妻。
原审第三人:张成,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才,总经理。
上诉人陈虎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华、周晓辉,原审第三人张成、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虎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楚湘
审 判 员 曾波毅
审 判 员 田 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谭 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