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677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都小区写字楼16至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原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