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298号 原告:**,男,彝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7005398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系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布拖县乌科风电项目送出工程的项目经理(实际分包人),2020年5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山州布拖县乌科风电项目送出工程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为543102元,并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转款支付了工程款343102元,尚有2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结算协议约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未支付数额20%的违约金。”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向贵院起诉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诉称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甲方系申请人,乙方系被申请人,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因系专属管辖,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属无效约定,即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