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1执保163号
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人民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62246.58元或其他等价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长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62,246.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