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3民初2711号
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5862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7005398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已经将欠款支付给我公司,故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粤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90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