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423号
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715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奇,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