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3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3、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26000元,执行费10400元。
4、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剩余案件款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