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959号
原告: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
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