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8827号
申请人: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2层2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01室。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54,051元部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价值554,051元的保函(保单号:6503130181820190000278)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4,05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40元,由四川顶威桥架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施建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唐艳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