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11525号
原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意,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北路18号福临古汉商业广场l栋写字楼607。
法定代表人:刘开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筑公司)诉被告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钟银意,凯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雄、周敏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171万元工程款及486843.68元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分别以161.5万元、9.5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日的利息合计为486843.68元)以及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两项合计为2196843.6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长潭西高速段升级改造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长潭西高速公路全线5个收费站进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建设4条单天线ETC专用车道(2入2出),建设4条低速混合ETC车道(2入2出)、在含浦站建设1条合建站模式的低速混合ETC车道(1个出口)等等。该合同约定工程总包干价191万,签订合同后10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l0%;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90天试运营期满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质保期满2年后10日内支付余下的合同总额5%余款。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和交付,项目已于2014年10月1日通车使用,现工程质保期已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付款条件早已成就。然而,被告仅在2014年9月22日付款19万元,此后就再未付款。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已提交总金额为97.15万元的发票给被告。原告就催款一事曾多次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对账函并多次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到被告处催款,均未果。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项目已验收并通车,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同时,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凯旋公司辩称,1.对于工程款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2.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湘筑公司(乙方)与凯旋公司(甲方)签订《湖南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长潭西高速段升级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乙方为长潭西高速公路全线5个收费站进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建设4条单天线ETC专用车道(2入2出),建设4条低速混合ETC车道(2入2出)、在含浦站建设1条合建站模式的低速混合ETC车道(1个出口)等等。第四条合同金额约定:1、合同总包干价191万;2、计量支付:签订合同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l0%工程预付款;乙方设备材料进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ETC车道通车进入试运营,当90天试运营期满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质保期满2年结束后的10日内支付余下的合同总额5%余款。
签订合同后,湘筑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项目工程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试运营。
2020年8月28日,湘筑公司向凯旋公司出具《企业征询函》,要求凯旋公司对案涉工程未付款项进行核对。但湘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该函送达给凯旋公司,凯旋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
2021年5月27日,湘筑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凯旋公司送达《关于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要求凯旋公司于收到函件后两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凯旋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该律师函。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凯旋公司仅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工程款19万元。
因凯旋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湘筑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长潭西高速段升级改造项目合同》、《湖南省公安厅交接总队高支队长潭西大队归于对长潭西高速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升级改造施工行政许可的批复》、《湘潭管理处施工单位进场告知表》、(2017)湘0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红网”的“湖南频道”新闻报道截图、《计算支付报表》、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图片等结算资料、《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律师函及EMS邮寄凭证、企业询证函(对账单)及顺丰邮寄凭证等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湘筑公司在与凯旋公司签订《湖南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长潭西高速段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后,湘筑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凯旋公司应于质保期届满后1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凯旋公司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湘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凯旋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凯旋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自2017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届满,湘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向凯旋公司主张过债权,故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已过,凯旋公司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对于湘筑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87元,由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