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217号
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2528房。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被申请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北路18号福临古汉商业广场1栋写字楼6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1032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103263元,保单号为:022143013300040200076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32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正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